办理条件
每年度在我市实际纳税超1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属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市总部经济企业的,给予入户指标10个;
每年度在我市实际纳税5000万—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最高值含本数,下同)的,给予入户指标8个;
每年度实际纳税3000万—5000万元的,给予入户指标5个;
每年度实际纳税1000万—3000万元的,给予入户指标3个;
每年度实际纳税100万—1000万元的,给予入户指标2个;
每年度实际纳税10万—100万元的,给予入户指标1个。
入户对象可以是投资者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以是企业聘用的员工。
入户人员为员工的,须最近在该企业工作并连续参保满6个月(参保月份数不可断开)。
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申请企业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签名)、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亲笔签名、按指模)、申请企业出具的《使用入户指标同意书》。
4.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5.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纳税证明:
上一自然年纳税额达到纳税入户金额标准的,提供上一年自然年度的纳税完税证明;
上一年度纳税额达不到纳税入户金额标准的,可出具自提交入户申请资料当月起该企业最近12个自然月的纳税完税证明。
6.申请人在我市最近连续参保至少半年的参保证明(入户对象为企业聘用员工时提供)。
7.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住房登记在配偶或子女名下的,还应提供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家庭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知情同意书。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参保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住房证明。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8.随迁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关系证明材料、婚姻状态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小孩抚养权归属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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