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在我市最近连续参保满1年且有自有住房,或没有自有住房但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在我市最近连续参保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但在校就读未婚的学生)、父母,可申请落户中山。
有自有住房的,户口登记在自有住房;
没有自有住房的,户口登记在参保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
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申请人在我市连续参保证明:
有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连续参保满12个月的凭证;
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连续参保满36个月的凭证,其中涉及跨镇街参保的,在拟落户镇街落户时应至少最近一年在该镇街参保。
*申请人工作单位为总公司—分公司架构,且申请人受总公司安排在中山分公司工作、社保属总公司统一在外县市购买的,应提供总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在中山分公司工作、社保统一由总公司购买的情况说明(加盖总公司公章)及申请人在中山分公司的在职证明(加盖中山分公司公章)、中山分公司有效营业执照、申请人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在总公司连续参保12个月或36个月的参保凭证。
4.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落户至参保地属地(以参保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界定)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住房证明。
5.随迁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或有效的亲子医学鉴定报告、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具的能体现亲子关系的人事档案或干部履历表)、婚姻状态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小孩抚养权归属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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